长江职业学院校友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长江职业学院校友会,英译名为Changjiang Professional College Alumni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PCAA。
第二条 本会为长江职业学院校友自愿联合的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联络校友,增进友谊,加强合作,共同为校友事业的开拓与创新,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接受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918号长江职业学院1号楼,邮编43007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构建高质量的校友网络,关心校友的发展并提供服务平台;
(二) 发挥校友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母校与地方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地方经济发展和国家建设做贡献;
(三) 发动校友广泛争取办学资源,进一步提升母校教学质量、科研学术水平和办学实力,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一) 凡在长江职业学院包括湖北经济管理大学学习、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
(二) 目前在校的学生和教职工。
(三) 长江职业学院聘请的专家、学者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对本会和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 参加母校有关专业性的教学、科研学术交流;
(五) 优先获得本会资料、信息服务;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母校声誉,关心母校的建设与发展,关心校友会的工作;
(三) 积极与本会进行信息沟通,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
(四) 联络校友与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为母校发展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人数的1/3。理事会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审议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免事宜;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机构设立和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数的1/3)。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在任主要校领导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聘任名誉会长;
(五) 提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 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决定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各地校友会的协调;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有关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社会及校友捐赠;
(二) 学校拨款;
(三) 会费;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布校友和社会捐赠款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
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